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4,附民,10,2015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0000-000000(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0000-000000之姐(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0000-000000之姐夫(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黃健弘律師(法扶)
被 告 B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原侵上訴字第2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溫尹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