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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子嵐
選任辯護人 鄭敦宇律師(法扶)
被 告 鄭念祖
指定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子嵐、鄭念祖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廖子嵐、鄭念祖因違反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之各項證據,其等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3項放火未遂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廖子嵐及鄭念祖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及3 年10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或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6年2月13日執行羈押。
茲查其等之羈押期間至106年5月12日即將屆滿,而本院於106年5月10日訊問被告廖子嵐、鄭念祖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6年5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溫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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