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6,侵聲,15,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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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侵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傑玉
上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5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8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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