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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尚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尚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尚武前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5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9541號核准假釋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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