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6,聲,126,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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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德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德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德明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確定,經於99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為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邱志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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