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6,附民,3,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温送妹
被 告 丁紳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6年度上訴字第3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邱志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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