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陳詩瑩係花蓮縣○○鄉○○村○村○街00號(下稱00號房屋
- 二、陳詩瑩與花蓮縣○○鄉○○村○村○街00號住戶陳縈縈同為
- 三、案經胡祐甄、陳縈縈訴由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臺灣花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上訴審理範圍:
- 二、證據能力:
- 貳、實體部分:
-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三、論罪科刑部分:
-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 五、科刑:
- 六、沒收部分:
- 參、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表二所示,因認被告涉犯恐嚇、公然侮
- 二、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二、已經
- 三、依附表二備註欄所示,各該編號之犯行實與附表一各該編號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詩瑩
指定辯護人 陳昭文律師
輔 佐 人 陳雅文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91號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112號、106年度偵字第1050號、第1722號、第1897號、第2547號、第2653號、第2774號、第2891號、第3186號、第32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詩瑩有罪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陳詩瑩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詩瑩係花蓮縣○○鄉○○村○村○街00號(下稱00號房屋)之住戶,與花蓮縣○○鄉○○村○村○街000號住戶胡祐甄為鄰居,陳詩瑩因認多年來胡祐甄對00號房屋灌注不明液體,並有使用電擊棒、電擊箱對00號房屋通電之行為,致其感覺不適,係為了迫使其出售00號房屋,而認胡祐甄為詐騙集團成員之一,且自民國98年起,陳詩瑩對胡祐甄提起之多起刑事告訴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心有不平,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之單一犯意,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編號4至編號57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編號4至編號57所示之方式,接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胡祐甄,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侮辱胡祐甄,足以減損胡祐甄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陳詩瑩與花蓮縣○○鄉○○村○村○街00號住戶陳縈縈同為鄰居,陳詩瑩因認陳縈縈亦屬詐騙集團成員之一,亦有對00號房屋灌注不明液體、通電及迫其出售00號房屋之情形,另行起意,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方式,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陳縈縈,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侮辱陳縈縈,足以減損陳縈縈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嗣胡祐甄、陳縈縈向警方提出告訴始悉上情。
三、案經胡祐甄、陳縈縈訴由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上訴審理範圍:上訴人即被告陳詩瑩係就原審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是本件審理範圍為原審判決被告有罪部分,原審判決無罪部分,自非上訴範圍,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無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異議(見本院卷二第123頁反面、第145頁),經本院審酌結果,認依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揆諸前開規定,上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
且於本院審理時,已提示並告以要旨,使當事人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對告訴人胡祐甄住處丟冥紙、雞蛋及衛生紙,也有對告訴人陳縈縈住處丟雞蛋及冥紙,在家中播放內容為「000號、死強盜、垃圾女、好手好腳、詐騙垃圾」之台語錄音檔,以及罵告訴人胡祐甄壞女人等情,惟否認有何恐嚇、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是因為告訴人等長達12年期間對00號房屋灌注不明液體,並用電擊棒、電擊箱對00號房屋通電,導致伊胃出血,目的就是為了要逼伊賣房子,伊拋灑冥紙、丟擲雞蛋之行為,告訴人多半不在家或不在場,伊僅是單純觸告訴人霉頭表達抗議,無伴隨恐嚇之言語、文字或舉動,不具有恐嚇或侮辱之意思,況丟雞蛋、冥紙屬於意見之表達,伊朝住宅丟擲之行為,亦未揭示特定人之姓名或可得辨識之身分,單從行為上無法得知對象為何人,而告訴人2人之住宅鐵門又非具有人格主體之自然人,可見告訴人之人格均未受到貶損,另附表編號1所示之錄音檔是在被告自家房間內播放,不是公然處所云云。
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稱:告訴人胡祐甄就附表一編號1於106年提告時,距行為時已有7至8個月之久,應已逾6個月告訴期間,且被告所稱「000號、死強盜、垃圾女、好手好腳、詐騙垃圾」只是形容詞,無任何識別得與告訴人胡祐甄有所連結,而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5所說「壞女人」,係堅決表達不願出售00號房屋之立場,被告認為告訴人胡祐甄或其家人逼迫其出售房屋是不對的,才會以「壞女人」形容胡祐甄,並非對胡祐甄表示不屑或輕蔑,又被告主觀上認為自己承受長時間遭受鄰居壓迫,情緒積壓過大,才有附表所示丟擲雞蛋、冥紙之行為,至多僅係情緒發洩,不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或公然侮辱罪,況且冥紙亦有金紙、銀紙之分,金紙燒予神明或祈福,銀紙燒予祖先、鬼魂或亡靈;
另被告住處自107年開始遭數名不明人士連續噴漆、毀損、放火,顯然被告辯稱其10餘年遭受欺凌並非不實,被告所為應屬言論自由之表達範疇不罰云云。
㈡經查:⒈被告係00號房屋住戶,與花蓮縣○○鄉○○村○村○街000號、00號之住戶,即告訴人胡祐甄、陳縈縈均為鄰居,被告因認多年來告訴人胡祐甄、陳縈縈分別有對00號房屋灌注不明液體,用電擊棒、電擊箱對00號房屋通電,致其感覺不適之行為,疑係為了迫使其出售00號房屋,而認告訴人胡祐甄、胡祐甄為詐騙集團之成員,且自98年起,被告陳詩瑩對告訴人胡祐甄提起之多起刑事告訴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有於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編號4至編號57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編號4至編號57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胡祐甄住處為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編號4至編號57之行為,並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陳縈縈住處為附表一編號3之行為,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並有如附表一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之各該證據可佐,且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523號、100年度偵字第749號、103年度偵字第5392號、104年度偵字第4957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雖否認有附表一編號3之行為,就附表一編號27至編號57所載1日多次丟擲冥紙、雞蛋等,辯稱次數沒有那麼多次,至多1日1次至2次云云,然被告迄本院最後準備程序時對前開事實均坦認在卷,並經本院整理為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124頁至第132頁),且與附表一編號3、編號27至編號57之證據出處欄之各證據互核相符,可資為憑,被告事後就此部分片面改口,尚不足採。
⒉關於附表一編號1部分:⑴告訴人胡祐甄於105年9月1日,向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行為提出告訴(見吉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一】第5頁至第7頁),距被告105年6、7月間之行為時點,未逾6個月告訴期間,且如後述,本院認定被告對告訴人胡祐甄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編號4至編號57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之接續行為,足徵本件告訴人胡祐甄並無告訴逾期。
⑵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人詈罵、嘲笑、侮蔑,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只須以公然方式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屬之。
⑶查被告確有在家中播放內容為「000號、死強盜、垃圾女人、好手好腳、詐騙垃圾」(台語發音)之錄音檔,業據被告坦承明確,並經本院勘驗「陳詩瑩在住家播放之錄音檔.aac」確認無誤(見本院卷一第113頁至第114頁),與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之證述相符。
被告雖辯稱未對告訴人胡祐甄住家播放,辯護人辯護稱上述言語僅係形容詞,無識別得與告訴人胡祐甄有所連結云云。
惟告訴人胡祐甄在其家中確有聽聞上開內容,已據其於警詢證述明確(見警卷一第6頁),衡諸常情,如非被告將上開錄音檔內容以相當音量播放,告訴人胡祐甄當無可能在家中仍可聽聞並得以錄音存證,堪認被告係以周遭鄰居不特定人均可得聽聞之音量對外播放,已符合公然之要件。
再者,被告播放之內容明確指稱為「000號」,足認被告係對居住在000號房屋之告訴人胡祐甄為前開行為,而「死強盜、垃圾女人、好手好腳、詐騙垃圾」具有足以貶損告訴人胡祐甄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堪認被告確有藉此侮辱告訴人胡祐甄之犯意及公然侮辱之行為。
⒊關於附表一編號15部分,被告坦承於附表一編號15所示時間,在告訴人胡祐甄住處外,辱罵告訴人胡祐甄為壞女人,而「壞女人」一詞具有輕蔑、不屑之意思,足以貶損告訴人胡祐甄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非僅辯護人所稱「被告堅決表達不願出售00號房屋之立場」而已,是認被告有藉此侮辱告訴人胡祐甄之犯意及公然侮辱之行為。
⒋關於附表一編號4至編號57部分,被告雖否認丟擲冥紙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辯護人則以前詞為被告辯解。
惟:⑴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係指以使人心生畏怖為目的,而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旨通知於被害人,且該通知內容客觀上須行為人以人力而直接或間接得加以支配掌握者。
又行為人所為通知是否足使人心生畏怖,應就通知之內容、方法,以及社會大眾認知之民間習俗、文化背景等情況,綜合予以判斷。
⑵金紙、冥紙均非係一般在世之人所用之物,而依民俗習慣,揮灑冥紙係帶有詛咒之意味,寓有提供對方赴陰曹地府盤纏或使對方沾染死亡晦氣,即有詛咒對方去死或不得好死之意思,一般人亦非均可明確區分金紙與冥紙之不同,觀諸本案現場照片,亦難以看出其中參雜有金紙。
而被告自105年8月至106年7月止,接續向告訴人胡祐甄住處接續多次丟擲冥紙之行為如附表一編號4至編號57所示,足認係針對居住於000號之特定對象告訴人胡祐甄為之,並非被告所辯行為對象未予特定。
被告在長達11個月期間內,以近乎數日至數週即有1次之頻率,甚有1日1次以上之情形,向告訴人胡祐甄住處接續丟擲冥紙,顯然次數甚多,與表達抗議訴求之丟擲冥紙行為並不相同。
況依附表一編號10、編號12至編號14、編號18至編號19、編號25至編號41、編號43至編號49、編號51至編號53、編號55至編號57所示,被告丟擲冥紙之時間包含一般人晚間在家休息及夜間上床就寢之時刻,甚至有凌晨1時、2時仍持續丟擲冥紙之情形,衡諸常情,被告特意於晚間、夜間及凌晨,接續多次朝告訴人胡祐甄住處丟擲冥紙,應會使居住其內之告訴人胡祐甄心生恐懼。
再觀諸現場照片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足認告訴人胡祐甄住家之鐵門及居家環境,因被告所為導致門前滿是冥紙、衛生紙、雞蛋破裂混合而成之穢物,使環境髒亂不堪,幾乎無法辨識該住宅外觀。
綜上各情,被告丟擲冥紙之次數、數量均非少,且有於晚間、夜間及凌晨接續多次丟擲之情事,丟擲期間長達11個月之久,告訴人胡祐甄自陳其因此感到畏懼,平時無法生活及睡覺,需靠安眠藥才能入睡,甚為懼怕等語(見警卷一第7頁),自堪採信。
從而,被告於前述時地藉由丟擲冥紙之舉止,隱含加害生命、身體之意恐嚇告訴人胡祐甄,致其心生畏懼等情,堪予認定。
被告辯稱其行為時未伴隨言語、文字,故不構成恐嚇云云,並不足採。
⑶至於辯護人辯稱被告丟擲冥紙之目的係長期遭鄰居欺凌(此部分不可採之理由詳後述),僅為情緒發洩,然辯護人自承冥紙有金紙、銀紙之分,金紙係燒予神明或祈福,銀紙係燒予祖先、鬼魂或亡靈,則被告持應燒予神明、祖先或鬼魂、亡靈之冥紙向告訴人胡祐甄住處丟擲,衡情與情緒發洩應無相關,前開辯解,礙難採信。
⒌關於附表一編號3部分,被告雖亦以前詞置辯,但與前述⒋相同之說明,依民俗習慣,揮灑冥紙有詛咒對方去死或不得好死之意思,而被告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時、地丟擲冥紙之處所,遍布告訴人陳縈縈住處之大門、小門與0樓房間落地窗,範圍甚廣,足見被告係針對居住00號之告訴人陳縈縈所為,對象已可特定,且被告經由丟擲冥紙之舉止,隱含加害生命、身體之意恐嚇告訴人陳縈縈,致其因而心生畏懼,亦至為明確。
⒍關於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57所示,被告丟擲雞蛋、衛生紙、冥紙之行為,被告雖否認有公然侮辱告訴人陳縈縈、胡祐甄之犯意,辯稱其非針對特定之人所為,亦不構成強暴侮辱之要件云云。
惟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所稱之「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
至於侮辱之方法,並無特別之限制,透過口頭、文書、圖畫或動作,固屬侮辱之方法,以丟雞蛋、灑冥紙等方式,亦屬侮辱之方法,若採取強暴手段如打耳光、以水潑人者,則屬刑法第309條第2項規範之加重侮辱行為。
而為能達到刑法公然侮辱罪所保障之法益,亦即保障人之名譽與社會評價,刑法第309條第2項所稱「強暴」,應採廣義解釋,指包括一切對人、對物有形力或物理力之不法行使,並導致被實施人在精神上、心裡上感受到不堪,失其名譽與社會評價者而言。
易言之,直接對人之身體施以有形不法力量,例如打耳光、潑人污水等固屬之,朝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住處施以有形不法力量,例如丟擲雞蛋、丟撒冥紙、衛生紙,與前揭對人潑灑污水所產生污衊之效果,對於被實施者之心理感受而言,並無二致,自應論以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公然侮辱罪,始為恰當。
觀諸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57所示之行為,其中附表一編號3部分,在告訴人陳縈縈住處所為,就附表一編號2、編號4至編號57部分,則在告訴人胡祐甄住處所為,顯然行為對象已分別特定為告訴人陳縈縈、胡祐甄。
其次,告訴人陳縈縈、胡祐甄住處門口乃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處,被告對其等住處丟擲冥紙、雞蛋、衛生紙施加不法有形力量之行為,有暗喻居住該處之告訴人陳縈縈、胡祐甄行為不當,並有詛咒其等去死、不得好死、遭蛋洗之輕蔑用意,故被告於告訴人2人住處門口之公共場所撒冥紙、雞蛋、衛生紙,顯係值得非難之行為,並有藉此貶損告訴人陳縈縈、胡祐甄之人格、名譽與社會評價,使其等難堪受辱之故意要甚明顯。
又如前開⒋所載,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0、編號12至編號14、編號18至編號19、編號25至編號41、編號43至編號49、編號51至編號53、編號55至編號57丟擲冥紙(部分亦丟擲雞蛋、衛生紙)之時間,包含一般人晚間在家休息及夜間上床就寢之時刻,甚至有凌晨1時、2時仍持續丟擲之情形,按諸常情,告訴人胡祐甄已在其住處內,則被告對胡祐甄住處所為有形力之不法行使,應為住處內之胡祐甄所知悉,並導致胡祐甄在精神上、心裡上感受到不堪,致其名譽與社會評價有所減損。
綜上,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57所示丟擲雞蛋、冥紙、衛生紙之行為,構成強暴公然侮辱之要件,洵堪認定。
⒎被告雖辯稱:告訴人胡祐甄、陳縈縈長達12年期間對00號房屋灌注不明液體,並用電擊棒、電擊箱對00號房屋通電,致伊胃出血,是為了要逼伊賣房子;
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主觀上認為自己長期遭受鄰居壓迫,本案所為應屬言論自由範疇云云。
然查,被告就其所稱00號房屋遭灌注不明液體、通電施以電擊乙節,僅係被告個人所言,尚無任何證據可供查核,不能遽信。
其次,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523號卷、100年度偵字第749號卷,被告於上述2案件中即以告訴人胡祐甄對00號房屋灌入鹽酸、甲苯、松香水及惡臭液體為由,提出毀損、傷害之刑事告訴,經檢察事務官至00號房屋現場履勘,查無被告所指訴之情形,檢察官均為不起訴處分,有該2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95頁至第96頁)。
再者,被告住處即00號房屋於107年9月、10月間遭案外人許○峯、張○宏、吳○○軒等人為潑漆、破壞電表、小鐵門等毀損行為,經本院向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調閱相關偵查資料(見本院卷二第1頁至第107頁),固堪認屬實,然案外人許○峯、張○宏、吳○○軒等人上開所為均在本案發生之後,而告訴人陳縈縈、胡祐甄皆非前述案件之嫌疑人,再依案外人許○峯、張○宏、吳○○軒等人之警詢筆錄所載,渠等均無供稱與本案告訴人陳縈縈、胡祐甄認識或有關,被告於上開案件中則稱其於107年9月20日在住家門口前與案外人許○峯及另位年輕人有過交談(見本院卷二第92頁),案外人許○峯、吳○○軒亦稱渠等與被告於107年9月20日發生口角(見本院卷二第89頁反面、第91頁反面),堪認107年9月、10月間被告住處遭潑漆、毀損之事實,與告訴人陳縈縈、胡祐甄並不相涉,無從憑此認定被告所稱10餘年來遭受鄰居陳縈縈、胡祐甄欺凌之辯詞為實在。
是以,被告前開所辯,實難採認為真。
辯護人辯稱被告因長期遭受鄰居壓迫、本案所為應屬言論自由範疇不罰云云,亦不可採。
㈢綜上,被告前揭犯行事證已臻明確,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而應論以接續犯(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編號4至編號57所為,先後多次公然侮辱告訴人胡祐甄、多次在告訴人胡祐甄住處丟擲雞蛋、冥紙、衛生紙之行為,係基於單一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之主觀犯意,被告主觀上認為告訴人胡祐甄應停止其所稱灌注不明液體、通電之行為,客觀上皆在密切接近之時間,於相同或相近之地點所為,侵害告訴人胡祐甄同一法益,即學理上所謂「重覆性接續犯」,其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被告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同條第2項強暴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檢察官認附表一編號1、編號2、編號15、編號1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編號3、編號6、編號5)為各別行為應分論併罰,附表一編號3以外其餘部分則論以一罪,尚有未當。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就被告有罪部分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本件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編號4至編號57所為數行為,乃學理上所謂「重覆性接續犯」,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合為包括以一行為評價,論以接續犯一罪,且被告此部分所為係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係屬想像競合犯,亦應從一重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業如前述,原判決未予詳查,遽認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編號3至編號4、編號5至編號14、編號15至編號57,應各論為一罪,又忽略附表一編號3之被害人為陳縈縈,與附表一其他編號之被害人胡祐甄不同,遽認附表一編號3、編號4屬一行為,容有未洽。
被告上訴仍執陳詞否認犯罪,固無可採,然原判決關於被告有罪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予撤銷改判。
五、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胡祐甄及陳縈縈為鄰居關係,遇事應理性解決,被告卻多次將冥紙、雞蛋、衛生紙等朝告訴人胡祐甄住家丟擲,嚴重影響告訴人胡祐甄生活起居,並使告訴人胡祐甄深感恐懼,對其造成之危害甚深;
再由現場照片來看,其所為造成髒亂之程度甚為嚴重,告訴人胡祐甄住家外觀幾乎難以辨識,足以嚴重貶損告訴人胡祐甄之名譽;
又被告否認犯行,於原審審理時仍持續朝告訴人胡祐甄家丟擲冥紙及雞蛋,業據告訴人胡祐甄於原審審理時陳述明確,足徵被告犯後態度不佳;
兼衡被告對告訴人陳縈縈所為之犯行時間較短,造成之損害較小,以及被告於警詢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目前無業,子女已經成年,應無須撫養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對告訴人胡祐甄所為量處有期徒刑5月,就被告對告訴人陳縈縈所為量處拘役30日,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部分:供被告為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7號所用之錄音檔、雞蛋、冥紙、衛生紙等物,均未扣案,且非屬違禁物,皆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參、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表二所示,因認被告涉犯恐嚇、公然侮辱等罪嫌。
二、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二、已經提起自訴或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訂有明文。
又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上開規定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
而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依附表二備註欄所示,各該編號之犯行實與附表一各該編號部分犯行相同,應屬同一案件於同一起訴書內重複起訴,參照前開說明,本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惟起訴意旨既認此部分與前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2項、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建榮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鈺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時間 │地點 │犯罪事實 │證據出處 │備註 │
│ │ │ │ │ │ │
├───┼─────┼──────┼─────────┼──────────┼─────┤
│1 │105 年6 、│花蓮縣○○鄉│對胡祐甄住處多次播│1.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即起│7 月間某日│○○村○○○│放錄製好的台語語音│ 、偵訊之證述(見警│ │
│訴書附│ │街000 號胡祐│檔,內容為「000 號│ 卷一第6 頁,他卷一│ │
│表編號│ │甄住處 │,死強盜、垃圾女人│ 第2 頁反面,他卷二│ │
│8) │ │ │、好手好腳,詐騙垃│ 第31頁,核交卷一第│ │
│ │ │ │圾」等語。 │ 3頁反面,偵卷一第 │ │
│ │ │ │ │ 13頁反面、第25頁反│ │
│ │ │ │ │ 面) │ │
│ │ │ │ │2.偵卷一卷附之影片(│ │
│ │ │ │ │ 其檔案名稱:「陳 │ │
│ │ │ │ │ 詩瑩在住家播放之錄│ │
│ │ │ │ │ 音檔.aac」) │ │
├───┼─────┼──────┼─────────┼──────────┼─────┤
│2 │105 年8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雞│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8 日某時許│○○村○○○│蛋。 │ 見警卷一第6 頁,他│ │
│訴書附│ │街000 號胡祐│ │ 卷一第2 頁,偵卷一│ │
│表編號│ │甄住處 │ │ 第15頁,偵卷五第32│ │
│3) │ │ │ │ 頁) │ │
│ │ │ │ │2.告訴人胡祐甄於偵訊│ │
│ │ │ │ │ 之證述(警卷一第6 │ │
│ │ │ │ │ 頁,他卷一第2頁, │ │
│ │ │ │ │ 核交卷一第3頁反面 │ │
│ │ │ │ │ 偵卷一第13頁反面、│ │
│ │ │ │ │ 第14頁反面) │ │
│ │ │ │ │3.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 │ │
│ │ │ │ │ (警卷一第11頁) │ │
├───┼─────┼──────┼─────────┼──────────┼─────┤
│3 │105 年12月│花蓮縣○○鄉│朝陳縈縈住處大門小│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24日某時許│○○村○○○│門、2 樓房間落地窗│ 見偵卷一第24反面至│ │
│訴書附│ │街00號陳縈縈│玻璃丟擲冥紙及雞蛋│ 25頁、第32頁) │ │
│表編號│ │住處 │。 │2.告訴人陳縈縈於偵訊│ │
│12) │ │ │ │ 之證述(見他卷二第│ │
│ │ │ │ │ 32頁) │ │
├───┼─────┼──────┼─────────┼──────────┼─────┤
│4 │106 年5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雞│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13日16時44│○○村○○○│蛋。 │ 見他卷二第29頁、第│ │
│訴書附│分 │街000 號胡祐│ │ 32頁,偵卷五第29頁│ │
│表編號│ │甄住處 │ │ 、第32頁) │ │
│14) │ │ │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 │ │ │ │ 、偵訊之證述(警卷│ │
│ │ │ │ │ 六第22頁,他卷二第│ │
│ │ │ │ │ 29 頁、第32頁,偵 │ │
│ │ │ │ │ 卷五第21頁) │ │
│ │ │ │ │3.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6 張(見警卷六第43│ │
│ │ │ │ │ 至45頁) │ │
├───┼─────┼──────┼─────────┼──────────┼─────┤
│5 │106 年5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泡│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13日18時23│○○村○○○│過水之冥紙。 │ 見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 │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偵訊│ │
│表編號│ │甄住處 │ │ 之證述(見偵卷五第│ │
│13) │ │ │ │ 21頁) │ │
│ │ │ │ │3.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及現場照片共9張( │ │
│ │ │ │ │ 見警卷六第38至42頁│ │
│ │ │ │ │ ) │ │
├───┼─────┼──────┼─────────┼──────────┼─────┤
│6 │106 年5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16日22時27│○○村○○○│紙。 │ 見偵卷五第30頁、第│ │
│訴書附│分 │街000 號胡祐│ │ 32頁) │ │
│表編號│ │甄住處 │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16) │ │ │ │ 、偵訊之證述(見警│ │
│ │ │ │ │ 卷六第29頁,偵卷五│ │
│ │ │ │ │ 第22頁) │ │
│ │ │ │ │3.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2 張(見警卷六第49│ │
│ │ │ │ │ 頁) │ │
├───┼─────┼──────┼─────────┼──────────┼─────┤
│7 │106 年5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17日02時00│○○村○○○│紙。 │ 見偵卷五第30頁、第│ │
│訴書附│分 │街000 號胡祐│ │ 32頁) │ │
│表編號│ │甄住處 │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17) │ │ │ │ 之證述(警卷六第31│ │
│ │ │ │ │ 至32頁,偵卷五第22│ │
│ │ │ │ │ 頁) │ │
│ │ │ │ │3.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及現場照片共4 張(│ │
│ │ │ │ │ 警卷六第50至51頁)│ │
├───┼─────┼──────┼─────────┼──────────┼─────┤
│8 │106 年5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18日02時14│○○村○○○│紙。 │ 見偵卷五第30頁、第│ │
│訴書附│分至16分 │街000 號胡祐│ │ 32頁) │ │
│表編號│ │甄住處 │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19) │ │ │ │ 之證述(見警卷八第│ │
│ │ │ │ │ 21頁,偵卷五第22頁│ │
│ │ │ │ │ ) │ │
│ │ │ │ │3.現場照片4 張(見警│ │
│ │ │ │ │ 卷八第76至77頁) │ │
│ │ │ │ │4.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10張(見警卷八第74│ │
│ │ │ │ │ 至75頁) │ │
├───┼─────┼──────┼─────────┼──────────┼─────┤
│9 │106 年5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21日16時30│○○村○○○│冥紙及泡水冥紙。 │ 見偵卷五第31、32頁│ │
│訴書附│至36分(起│街000 號胡祐│ │ ) │ │
│表編號│訴書誤載為│甄住處 │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25) │43分應予更│ │ │ 之證述(見警卷八第│ │
│ │正) │ │ │ 42頁,偵卷五第23頁│ │
│ │ │ │ │ ) │ │
│ │ │ │ │3.現場照片4 張(見警│ │
│ │ │ │ │ 卷八第107 至108 頁│ │
│ │ │ │ │ ) │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 │ │
│ │ │ │ │ (見警卷八第109 至│ │
│ │ │ │ │ 111 頁) │ │
├───┼─────┼──────┼─────────┼──────────┼─────┤
│10 │106 年5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21日18時08│○○村○○○│冥紙。 │ 見偵卷五第31、32頁│ │
│訴書附│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 │ ) │ │
│表編號│年5 月22日│甄住處 │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26) │00時30分 │ │ │ 之證述(見警卷八第│ │
│ │ │ │ │ 45頁,偵卷五第23頁│ │
│ │ │ │ │ ) │ │
│ │ │ │ │3.現場照片4 張(見警│ │
│ │ │ │ │ 卷八第115 至116 頁│ │
│ │ │ │ │ ) │ │
│ │ │ │ │4.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6 張(見警卷八第 │ │
│ │ │ │ │ 112 至114 頁) │ │
├───┼─────┼──────┼─────────┼──────────┼─────┤
│11 │106 年5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23日12時27│○○村○○○│紙。 │ 見偵卷五第31頁) │ │
│訴書附│至28分 │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 │甄住處 │ │ 之證述(見警卷八第│ │
│29) │ │ │ │ 57頁,偵卷五第23頁│ │
│ │ │ │ │ ) │ │
│ │ │ │ │3.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及現場照片共8 張(│ │
│ │ │ │ │ 見警卷八第121 至 │ │
│ │ │ │ │ 125頁 ) │ │
├───┼─────┼──────┼─────────┼──────────┼─────┤
│12 │106 年6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11日17時15│○○村○○○│紙。 │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 │2.偵卷八卷附之影片,│ │
│表編號│年6 月12日│甄住處 │ │ 其影像之內容,光碟│ │
│46) │00時13分止│ │ │ 名稱:「(三)1060│ │
│ │ │ │ │ 612恐嚇案 陳○瑩」│ │
├───┼─────┼──────┼─────────┼──────────┼─────┤
│13 │106 年6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22日16時59│○○村○○○│紙多次。 │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年6 月23日│甄住處 │ │ 之證述(警卷九第39│ │
│56) │01時18分止│ │ │ 頁) │ │
│ │ │ │ │3.現場照片2張(警卷 │ │
│ │ │ │ │ 九第136頁) │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 │ │
│ │ │ │ │ (警卷九第135頁) │ │
├───┼─────┼──────┼─────────┼──────────┼─────┤
│14 │106 年6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自白(│ │
│(即起│24日17時27│○○村○○○│紙多次。 │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年6 月25日│甄住處 │ │ 之證述(警卷九第45│ │
│58) │01時54分止│ │ │ 頁) │ │
│ │ │ │ │3.偵卷五卷附之影片,│ │
│ │ │ │ │ 其影像之內容,光碟│ │
│ │ │ │ │ 名稱:「0 0000000 │ │
│ │ │ │ │ 陳詩瑩公然侮辱監視│ │
│ │ │ │ │ 錄影器」 │ │
├───┼─────┼──────┼─────────┼──────────┼─────┤
│15 │106 年5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冥紙│1.被告於警詢之供述(│ │
│(即起│14日17時0 │○○村○○○│、雞蛋並當場以「壞│ 警卷四第9 頁、偵卷│ │
│訴書附│分(起訴書│街000 號胡祐│女人」等語辱罵胡祐│ 四第35至36頁) │ │
│表編號│誤載為105 │甄住處 │甄(起訴書誤載被告│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6) │年應予更正│ │辱罵之內容,應予更│ 之證述(警卷四第 │ │
│ │) │ │正)。 │ 14頁) │ │
├───┼─────┼──────┼─────────┼──────────┼─────┤
│16 │106 年1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撒冥紙│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 │20日18時 │○○村○○○│。 │ 偵卷五第32頁) │ │
│起訴書│ │街000 號胡祐│ │2.現場照片10張(警 │ │
│附表編│ │甄住處 │ │ 卷二第27至31頁) │ │
│號5) │ │ │ │3.監視器翻拍照片6 │ │
│ │ │ │ │ 張(警卷二第24至 │ │
│ │ │ │ │ 26頁) │ │
│ │ │ │ │4.偵卷二卷附之影片,│ │
│ │ │ │ │ 其影像之內容,光碟│ │
│ │ │ │ │ 名稱:「陳詩瑩毀損│ │
│ │ │ │ │ 及恐嚇案」,檔案名│ │
│ │ │ │ │ 稱:「0_00_00_R000│ │
│ │ │ │ │ 000000000000.h」。│ │
├───┼─────┼──────┼─────────┼──────────┼─────┤
│17 │106 年5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16日19時06│○○村○○○│紙、雞蛋。 │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 │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 │甄住處 │ │ 、偵訊之證述(警卷│ │
│15) │ │ │ │ 六第26頁,偵卷五第│ │
│ │ │ │ │ 21頁) │ │
│ │ │ │ │3.現場照片4 張(警卷│ │
│ │ │ │ │ 六第47至48頁) │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2 張│ │
│ │ │ │ │ (警卷六第46頁) │ │
├───┼─────┼──────┼─────────┼──────────┼─────┤
│18 │106 年5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自白(│ │
│(即起│18日21時03│○○村○○○│紙、雞蛋多次。 │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及106 年│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5 月22日22│甄住處 │ │ 、偵訊之證述(警卷│ │
│20) │時04分、23│ │ │ 八第24頁,偵卷五第│ │
│ │日0 時33分│ │ │ 22頁) │ │
│ │ │ │ │3.偵卷六卷附之影片,│ │
│ │ │ │ │ 其影像之內容,光碟│ │
│ │ │ │ │ 名稱:「00000000陳│ │
│ │ │ │ │ 詩瑩」 │ │
├───┼─────┼──────┼─────────┼──────────┼─────┤
│19 │106 年5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18日23時32│○○村○○○│紙、雞蛋。 │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 │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 │甄住處 │ │ 、偵訊之證述(警卷│ │
│21) │ │ │ │ 八第27頁,偵卷五第│ │
│ │ │ │ │ 22頁) │ │
│ │ │ │ │3.偵卷六卷附之影片,│ │
│ │ │ │ │ 其影像之內容,光碟│ │
│ │ │ │ │ 名稱:「0 」 │ │
├───┼─────┼──────┼─────────┼──────────┼─────┤
│20 │106 年5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19日16時42│○○村○○○│紙、雞蛋。 │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 │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 │甄住處 │ │ 、偵訊之證述(警卷│ │
│22) │ │ │ │ 八第29頁,偵卷五第│ │
│ │ │ │ │ 22頁) │ │
│ │ │ │ │3.現場照片6 張(警卷│ │
│ │ │ │ │ 八第83至86頁) │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2 張│ │
│ │ │ │ │ (警卷八第82頁) │ │
├───┼─────┼──────┼─────────┼──────────┼─────┤
│21 │106 年5 月│花蓮縣○○鄉│朝被害人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20日16時19│○○村○○○│紙、雞蛋。 │ 偵卷五第30頁、第 │ │
│訴書附│分 │街000 號胡祐│ │ 32頁) │ │
│表編號│ │甄住處 │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23) │ │ │ │ 、偵訊之證述(警卷│ │
│ │ │ │ │ 八第36頁,偵卷五第│ │
│ │ │ │ │ 22頁) │ │
│ │ │ │ │3.現場照片3 張(警卷│ │
│ │ │ │ │ 八第99至100 頁) │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1 張│ │
│ │ │ │ │ (警卷八第100 頁)│ │
├───┼─────┼──────┼─────────┼──────────┼─────┤
│22 │106 年5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20日18時27│○○村○○○│紙、雞蛋。 │ 偵卷五第30頁、第32│ │
│訴書附│分 │街000 號胡祐│ │ 頁) │ │
│表編號│ │甄住處 │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24) │ │ │ │ 、偵訊之證述(警卷│ │
│ │ │ │ │ 八第39頁,偵卷五第│ │
│ │ │ │ │ 22頁) │ │
│ │ │ │ │3.現場照片6 張(警卷│ │
│ │ │ │ │ 八第104 至106 頁)│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5 張│ │
│ │ │ │ │ (警卷八第101 至 │ │
│ │ │ │ │ 103 頁) │ │
├───┼─────┼──────┼─────────┼──────────┼─────┤
│23 │106 年5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 │22日16時49│○○村○○○│紙、雞蛋多次。 │ 偵卷五第31頁、第32│ │
│起訴書│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 │ 頁) │ │
│附表編│年5 月22日│甄住處 │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號27)│17時19分 │ │ │ 、偵訊之證述(警卷│ │
│ │ │ │ │ 八第48頁,偵卷五第│ │
│ │ │ │ │ 23頁) │ │
│ │ │ │ │3.現場照片5 張(警卷│ │
│ │ │ │ │ 八第118 至120 頁)│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3 張│ │
│ │ │ │ │ (警卷八第117 至 │ │
│ │ │ │ │ 118 頁) │ │
├───┼─────┼──────┼─────────┼──────────┼─────┤
│24 │106 年5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23日12時27│○○村○○○│紙、雞蛋。 │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 │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 │甄住處 │ │ 、偵訊之證述(警卷│ │
│28) │ │ │ │ 八第54頁,偵卷五第│ │
│ │ │ │ │ 23頁) │ │
│ │ │ │ │3.現場照片2 張(警卷│ │
│ │ │ │ │ 八第122 頁) │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2 張│ │
│ │ │ │ │ (警卷八第121 頁)│ │
├───┼─────┼──────┼─────────┼──────────┼─────┤
│25 │106 年5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24日17時10│○○村○○○│紙、雞蛋、衛生紙多│ 偵卷五第31頁、第32│ │
│訴書附│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次。 │ 頁) │ │
│表編號│年5 月25日│甄住處 │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30) │01時11分止│ │ │ 、偵訊之證述(警卷│ │
│ │ │ │ │ 七第22頁,偵卷五第│ │
│ │ │ │ │ 23頁) │ │
│ │ │ │ │3.現場照片7 張(警卷│ │
│ │ │ │ │ 七第77至80頁) │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10張│ │
│ │ │ │ │ (警卷七第80至85頁│ │
│ │ │ │ │ ) │ │
├───┼─────┼──────┼─────────┼──────────┼─────┤
│26 │106 年5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 │25日16時56│○○村○○○│紙、雞蛋、衛生紙多│ 偵卷五第31頁、第 │ │
│起訴書│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次。 │ 32頁) │ │
│附表編│年5 月26日│甄住處 │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號31)│01時47分止│ │ │ 、偵訊之證述(警卷│ │
│ │ │ │ │ 七第25頁,偵卷五第│ │
│ │ │ │ │ 23頁) │ │
│ │ │ │ │3.現場照片5 張(警卷│ │
│ │ │ │ │ 七第86至88頁) │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7 張│ │
│ │ │ │ │ (警卷七第88至91頁│ │
│ │ │ │ │ ) │ │
├───┼─────┼──────┼─────────┼──────────┼─────┤
│27 │106 年5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26日17時06│○○村○○○│紙、雞蛋、衛生紙共│ 偵卷五第31頁、第32│ │
│訴書附│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11次。 │ 頁) │ │
│表編號│年5 月27日│甄住處 │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32) │01時05分止│ │ │ 、偵訊之證述(警卷│ │
│ │ │ │ │ 七第28頁,偵卷五第│ │
│ │ │ │ │ 23至24頁) │ │
│ │ │ │ │3.現場照片10張(警卷│ │
│ │ │ │ │ 七第92至96頁) │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8 張│ │
│ │ │ │ │ (警卷七第97至102 │ │
│ │ │ │ │ 頁) │ │
├───┼─────┼──────┼─────────┼──────────┼─────┤
│28 │106 年5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27日17時48│○○村○○○│紙、雞蛋共8次。 │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年5 月28日│甄住處 │ │ 、偵訊之證述(警卷│ │
│33) │02時26分止│ │ │ 七第31頁,偵卷五第│ │
│ │ │ │ │ 24頁) │ │
│ │ │ │ │3.現場照片3 張(警卷│ │
│ │ │ │ │ 七第107 至108 頁)│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9 張│ │
│ │ │ │ │ (警卷七第103 至 │ │
│ │ │ │ │ 107 頁) │ │
├───┼─────┼──────┼─────────┼──────────┼─────┤
│29 │106 年5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28日21時04│○○村○○○│紙、雞蛋多次。 │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年5 月29日│甄住處 │ │ 、偵訊之證述(警卷│ │
│34) │02時08分止│ │ │ 七第33頁,偵卷五第│ │
│ │ │ │ │ 24頁) │ │
│ │ │ │ │3.現場照片6 張(警卷│ │
│ │ │ │ │ 七第111 至113 頁)│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4 張│ │
│ │ │ │ │ (警卷七第109 至 │ │
│ │ │ │ │ 110 頁) │ │
├───┼─────┼──────┼─────────┼──────────┼─────┤
│30 │106 年5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29日17時48│○○村○○○│紙、雞蛋共6 次。 │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年5 月30日│甄住處 │ │ 、偵訊之證述(警卷│ │
│35) │01時27分止│ │ │ 七第37頁,偵卷五第│ │
│ │ │ │ │ 24頁) │ │
│ │ │ │ │3.現場照片5 張(警卷│ │
│ │ │ │ │ 七第114 至116 頁)│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13張│ │
│ │ │ │ │ (警卷七第116 至 │ │
│ │ │ │ │ 122 頁) │ │
├───┼─────┼──────┼─────────┼──────────┼─────┤
│31 │106 年5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30日17時37│○○村○○○│紙、雞蛋多次。 │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年5 月31日│甄住處 │ │ 、偵訊之證述(警卷│ │
│36) │01時14分止│ │ │ 七第40頁,偵卷五第│ │
│ │ │ │ │ 24頁) │ │
│ │ │ │ │3.現場照片9 張(警卷│ │
│ │ │ │ │ 七第123 至127 頁)│ │
│ │ │ │ │4.偵卷七卷附之影片,│ │
│ │ │ │ │ 其影像之內容,光碟│ │
│ │ │ │ │ 名稱:「00」。 │ │
├───┼─────┼──────┼─────────┼──────────┼─────┤
│32 │106 年5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31日16時51│○○村○○○│紙、雞蛋多次。 │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年6 月1 日│甄住處 │ │ 、偵訊之證述(警卷│ │
│37) │01時16分止│ │ │ 七第43頁,偵卷五第│ │
│ │ │ │ │ 24頁) │ │
│ │ │ │ │3.現場照片6 張(警卷│ │
│ │ │ │ │ 七第128 至130 頁)│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6 張│ │
│ │ │ │ │ (警卷七第131 至 │ │
│ │ │ │ │ 133 頁) │ │
├───┼─────┼──────┼─────────┼──────────┼─────┤
│33 │106 年6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2 日21時49│○○村○○○│紙、雞蛋多次。 │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年6 月3 日│甄住處 │ │ 、偵訊之證述(警卷│ │
│38) │01時36分止│ │ │ 七第46頁,偵卷五第│ │
│ │ │ │ │ 24頁) │ │
│ │ │ │ │3.現場照片4 張(警卷│ │
│ │ │ │ │ 七第134 至135 頁)│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14張│ │
│ │ │ │ │ (警卷七第136 至 │ │
│ │ │ │ │ 142 頁) │ │
├───┼─────┼──────┼─────────┼──────────┼─────┤
│34 │106 年6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3 日17時26│○○村○○○│紙、衛生紙多次。 │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年6 月4 日│甄住處 │ │ 、偵訊之證述(警卷│ │
│39) │01時50分止│ │ │ 七第49頁,偵卷五第│ │
│ │ │ │ │ 24頁) │ │
│ │ │ │ │3.現場照片6 張(警卷│ │
│ │ │ │ │ 七第143 至145 頁)│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9 張│ │
│ │ │ │ │ (警卷七第146 至 │ │
│ │ │ │ │ 149-1 頁) │ │
├───┼─────┼──────┼─────────┼──────────┼─────┤
│35 │106 年6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4 日17時19│○○村○○○│紙、衛生紙多次。 │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年6 月5 日│甄住處 │ │ 、偵訊之證述(警卷│ │
│40) │01時16分止│ │ │ 七第52頁,偵卷五第│ │
│ │ │ │ │ 25頁) │ │
│ │ │ │ │3.現場照片5 張(警卷│ │
│ │ │ │ │ 七第150 至152 頁)│ │
│ │ │ │ │4.偵卷七卷附之影片,│ │
│ │ │ │ │ 其影像之內容,光碟│ │
│ │ │ │ │ 名稱:「0000000 恐│ │
│ │ │ │ │ 嚇案陳○瑩」。 │ │
├───┼─────┼──────┼─────────┼──────────┼─────┤
│36 │106 年6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5 日17時11│○○村○○○│紙、雞蛋多次 │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年6 月6 日│甄住處 │ │ 、偵訊之證述(警卷│ │
│41) │00時36分止│ │ │ 七第55頁,偵卷五第│ │
│ │ │ │ │ 25頁) │ │
│ │ │ │ │3.現場照片4 張(警卷│ │
│ │ │ │ │ 七第159 至160 頁)│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12張│ │
│ │ │ │ │ (警卷七第153 至 │ │
│ │ │ │ │ 158 頁) │ │
├───┼─────┼──────┼─────────┼──────────┼─────┤
│37 │106 年6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自白(│ │
│(即起│6 日17時26│○○村○○○│紙、雞蛋多次 │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年6 月7 日│甄住處 │ │ 、偵訊之證述(警卷│ │
│42) │00時48分止│ │ │ 七第58頁,偵卷五第│ │
│ │ │ │ │ 25頁) │ │
│ │ │ │ │3.現場照片10張(警卷│ │
│ │ │ │ │ 七第169 至173 頁)│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16張│ │
│ │ │ │ │ (警卷七第161 至 │ │
│ │ │ │ │ 168 頁) │ │
├───┼─────┼──────┼─────────┼──────────┼─────┤
│38 │106 年6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7 日16時59│○○村○○○│紙、雞蛋多次。 │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年6 月8 日│甄住處 │ │ 、偵訊之證述(警卷│ │
│43) │02時25分止│ │ │ 七第61頁,偵卷五第│ │
│ │ │ │ │ 25頁) │ │
│ │ │ │ │3.監視器翻拍照片8 張│ │
│ │ │ │ │ (警卷七第174 至 │ │
│ │ │ │ │ 177 頁) │ │
├───┼─────┼──────┼─────────┼──────────┼─────┤
│39 │106 年6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灑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8 日17時23│○○村○○○│紙、雞蛋、泡水衛生│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紙多次。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年6 月9 日│甄住處 │ │ 、偵訊之證述(警卷│ │
│44) │02時13分止│ │ │ 五第11頁,偵卷五第│ │
│ │ │ │ │ 25頁) │ │
│ │ │ │ │3.現場照片8 張(警卷│ │
│ │ │ │ │ 五第34至35頁) │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14張│ │
│ │ │ │ │ (警卷五第36至42頁│ │
│ │ │ │ │ ) │ │
├───┼─────┼──────┼─────────┼──────────┼─────┤
│40 │106 年6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9 日19時27│○○村○○○│紙、雞蛋多次 │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年6 月10日│甄住處 │ │ 之證述(警卷九第23│ │
│50) │01時59分止│ │ │ 至25頁) │ │
│ │ │ │ │3.現場照片3 張(警卷│ │
│ │ │ │ │ 九第87至88頁) │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14張│ │
│ │ │ │ │ (警卷九第88至92頁│ │
│ │ │ │ │ ) │ │
├───┼─────┼──────┼─────────┼──────────┼─────┤
│41 │106 年6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10日17時36│○○村○○○│紙、雞蛋多次。 │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22時01│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分、17時37│甄住處 │ │ 、偵訊之證述(警卷│ │
│45) │分至39分、│ │ │ 五第14頁,偵卷五第│ │
│ │20時01分至│ │ │ 25頁) │ │
│ │02分、6 月│ │ │3.現場照片8 張(警卷│ │
│ │11日02時7 │ │ │ 五第44至47頁) │ │
│ │分至10分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2 張│ │
│ │ │ │ │ (警卷五第43頁) │ │
├───┼─────┼──────┼─────────┼──────────┼─────┤
│42 │106 年6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12日16時58│○○村○○○│紙、雞蛋。 │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 │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 │甄住處 │ │ 、偵訊之證述(警卷│ │
│47) │ │ │ │ 五第19至20頁,偵卷│ │
│ │ │ │ │ 五第26頁) │ │
│ │ │ │ │3.現場照片10張(警卷│ │
│ │ │ │ │ 五第54至58頁) │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12張│ │
│ │ │ │ │ (警卷五第48至53頁│ │
│ │ │ │ │ ) │ │
├───┼─────┼──────┼─────────┼──────────┼─────┤
│43 │106 年6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13日16時41│○○村○○○│紙、雞蛋共計13次。│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年6 月14日│甄住處 │ │ 、偵訊之證述(警卷│ │
│48) │01時41分止│ │ │ 五第23頁,偵卷五第│ │
│ │ │ │ │ 26頁) │ │
│ │ │ │ │3.監視器翻拍照片7 張│ │
│ │ │ │ │ (警卷五第59至62頁│ │
│ │ │ │ │ ) │ │
├───┼─────┼──────┼─────────┼──────────┼─────┤
│44 │106 年6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14日18時21│○○村○○○│紙、雞蛋多次。 │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年6 月15日│甄住處 │ │ 之證述(警卷九第27│ │
│51) │0 時5 分止│ │ │ 頁) │ │
│ │ │ │ │3.現場照片2 張(警卷│ │
│ │ │ │ │ 九第93頁) │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4 張│ │
│ │ │ │ │ (警卷九第94至95頁│ │
│ │ │ │ │ ) │ │
├───┼─────┼──────┼─────────┼──────────┼─────┤
│45 │106 年6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15日16時50│○○村○○○│紙、雞蛋多次。 │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至6 月16│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日1 時14分│甄住處 │ │ 、偵訊之證述(警卷│ │
│49) │許 │ │ │ 五第26頁,偵卷五第│ │
│ │ │ │ │ 26頁) │ │
│ │ │ │ │3.監視器翻拍照片16張│ │
│ │ │ │ │ (警卷五第71至78頁│ │
│ │ │ │ │ ) │ │
├───┼─────┼──────┼─────────┼──────────┼─────┤
│46 │106 年6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16日18時33│○○村○○○│紙、雞蛋、衛生紙多│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次。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年6 月17日│甄住處 │ │ 之證述(警卷九第30│ │
│52) │0 時12分止│ │ │ 頁) │ │
│ │ │ │ │3.現場照片9 張(警卷│ │
│ │ │ │ │ 九第100 至104 頁)│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7 張│ │
│ │ │ │ │ (警卷九第96至100 │ │
│ │ │ │ │ 頁) │ │
├───┼─────┼──────┼─────────┼──────────┼─────┤
│47 │106 年6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17日18時01│○○村○○○│紙、雞蛋、衛生紙多│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次。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年6 月21日│甄住處 │ │ 之證述(警卷九第33│ │
│53) │01時12分止│ │ │ 頁) │ │
│ │ │ │ │3.現場照片16張(警卷│ │
│ │ │ │ │ 九第105 至112 頁)│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28張│ │
│ │ │ │ │ (警卷九第113 至 │ │
│ │ │ │ │ 126 頁) │ │
├───┼─────┼──────┼─────────┼──────────┼─────┤
│48 │106 年6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21日18時07│○○村○○○│紙、雞蛋多次。 │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年6 月22日│甄住處 │ │ 之證述(警卷九第36│ │
│54) │02時48分止│ │ │ 頁) │ │
│ │ │ │ │3.現場照片3 張(警卷│ │
│ │ │ │ │ 九第127 至128 頁)│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12張│ │
│ │ │ │ │ (警卷九第128 至 │ │
│ │ │ │ │ 134 頁) │ │
├───┼─────┼──────┼─────────┼──────────┼─────┤
│49 │106 年6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23日18時55│○○村○○○│紙、雞蛋、摻水衛生│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紙共13次。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年6 月24日│甄住處 │ │ 之證述(警卷九第42│ │
│57) │02時08分止│ │ │ 頁) │ │
│ │ │ │ │3.監視器翻拍照片13張│ │
│ │ │ │ │ (警卷九第137 至 │ │
│ │ │ │ │ 143 頁) │ │
├───┼─────┼──────┼─────────┼──────────┼─────┤
│50 │106 年6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25日18時20│○○村○○○│紙、雞蛋。 │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 │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 │甄住處 │ │ 之證述(警卷九第47│ │
│59) │ │ │ │ 至48頁) │ │
│ │ │ │ │3.現場照片3 張(警卷│ │
│ │ │ │ │ 九第144 至146 頁)│ │
│ │ │ │ │4.偵卷九卷附之影片,│ │
│ │ │ │ │ 其影像之內容,光碟│ │
│ │ │ │ │ 名稱:「0 被害人胡│ │
│ │ │ │ │ 祐甄提供之監視畫面│ │
│ │ │ │ │ 105 6/25 6/26 」。│ │
├───┼─────┼──────┼─────────┼──────────┼─────┤
│51 │106 年6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26日18時09│○○村○○○│紙、衛生紙多次。 │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年6 月27日│甄住處 │ │ 之證述(警卷九第51│ │
│60) │01時25分止│ │ │ 頁) │ │
│ │ │ │ │3.偵卷九卷附之影片,│ │
│ │ │ │ │ 其影像之內容,光碟│ │
│ │ │ │ │ 名稱:「000000000 │ │
│ │ │ │ │ 陳詩瑩恐嚇案」。 │ │
├───┼─────┼──────┼─────────┼──────────┼─────┤
│52 │106 年6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27日17時46│○○村○○○│紙、雞蛋多次。 │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年6 月28日│甄住處 │ │ 之證述(警卷九第54│ │
│61) │01時45分止│ │ │ 頁) │ │
│ │ │ │ │3.現場照片6 張(警卷│ │
│ │ │ │ │ 九第159 至161 頁)│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12張│ │
│ │ │ │ │ (警卷九第153 至 │ │
│ │ │ │ │ 158 頁) │ │
├───┼─────┼──────┼─────────┼──────────┼─────┤
│53 │106 年6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28日17時52│○○村○○○│紙、雞蛋、衛生紙多│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次。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年6 月29日│甄住處 │ │ 之證述(警卷九第57│ │
│63) │02時39分止│ │ │ 頁) │ │
│ │ │ │ │3.現場照片4 張(警卷│ │
│ │ │ │ │ 九第166 至167 頁)│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8 張│ │
│ │ │ │ │ (警卷九第162 至 │ │
│ │ │ │ │ 165 頁) │ │
├───┼─────┼──────┼─────────┼──────────┼─────┤
│54 │106 年6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29日17時40│○○村○○○│紙、雞蛋、衛生紙。│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 │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 │甄住處 │ │ 之證述(警卷九第59│ │
│64) │ │ │ │ 至61頁) │ │
│ │ │ │ │3.現場照片11張(警卷│ │
│ │ │ │ │ 九第168 至173 頁)│ │
│ │ │ │ │4.偵卷九卷附之影片,│ │
│ │ │ │ │ 其影像之內容,光碟│ │
│ │ │ │ │ 名稱:「13被害人胡│ │
│ │ │ │ │ 祐甄提供之監視畫面│ │
│ │ │ │ │ 106.6.29 -6.30」。│ │
├───┼─────┼──────┼─────────┼──────────┼─────┤
│55 │106 年7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11日20時56│○○村○○○│紙、雞蛋多次。 │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起至106 │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年7 月12日│甄住處 │ │ 之證述(警卷九第62│ │
│65) │01時止 │ │ │ 至64頁) │ │
│ │ │ │ │3.現場照片15張(警卷│ │
│ │ │ │ │ 九第 174 至182 頁 │ │
│ │ │ │ │ ) │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13張│ │
│ │ │ │ │ (警卷九第186至192│ │
│ │ │ │ │ 頁) │ │
├───┼─────┼──────┼─────────┼──────────┼─────┤
│56 │106 年7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12日18時48│○○村○○○│紙或雞蛋多次。 │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分起至106 │街000號胡祐 │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年7 月15日│甄住處 │ │ 之證述(警卷九第65│ │
│66) │01時38分止│ │ │ 至66頁) │ │
│ │ │ │ │3.監視器翻拍照片28張│ │
│ │ │ │ │ (警卷九第209 至 │ │
│ │ │ │ │ 222 頁) │ │
│ │ │ │ │4.偵卷九卷附之影片,│ │
│ │ │ │ │ 其影像之內容,光碟│ │
│ │ │ │ │ 名稱:「000000陳詩│ │
│ │ │ │ │ 瑩」。 │ │
├───┼─────┼──────┼─────────┼──────────┼─────┤
│57 │106 年7 月│花蓮縣○○鄉│朝胡祐甄住處丟擲冥│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 │
│(即起│15日19時分│○○村○○○│紙或泡水衛生紙多次│ 偵卷五第32頁) │ │
│訴書附│起至106 年│街000 號胡祐│。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 │
│表編號│7 月19日0 │甄住處 │ │ 之證述(警卷九第69│ │
│67) │時止 │ │ │ 頁) │ │
│ │ │ │ │3.偵卷九卷附之影片,│ │
│ │ │ │ │ 其影像之內容,光碟│ │
│ │ │ │ │ 名稱:「00000 年7 │ │
│ │ │ │ │ 月15日-7月19日陳詩│ │
│ │ │ │ │ 瑩恐嚇案。 │ │
│ │ │ │ │ │ │
└───┴─────┴──────┴─────────┴──────────┴─────┘
附表二(不另為公訴不受理部分):
┌───┬────┬────┬─────────┬──────────┬─────┐
│1 │106年5月│花蓮縣○│朝被害人住處丟擲冥│1.被告陳詩瑩於偵訊之│與附表一編│
│(即起│17日02時│○鄉○○│冥紙 │ 自白(偵卷五第30頁│號7 即起訴│
│訴書附│ │村○○○│ │ 、第32頁) │書編號17部│
│表編號│ │街000號 │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分相同。 │
│18) │ │胡祐甄住│ │ 之證述(警卷六第31│ │
│ │ │處 │ │ 至32頁) │ │
│ │ │ │ │3.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 │ │
│ │ │ │ │ (警卷六第50頁) │ │
├───┼────┼────┼─────────┼──────────┼─────┤
│2 │106年6月│花蓮縣○│朝被害人住處丟擲冥│1.被告陳詩瑩於偵訊之│與附表一編│
│(即起│9日19時 │○鄉○○│紙或雞蛋共11次 │ 自白(偵卷五第32頁│號40即起訴│
│訴書附│27分起至│村○○○│ │ ) │書編號50部│
│表編號│106年6月│街000號 │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分相同。 │
│55) │10日01時│胡祐甄住│ │ 之證述(警卷九第 │ │
│ │59分止 │處 │ │ 24頁) │ │
│ │ │ │ │3.現場照片3張(警卷 │ │
│ │ │ │ │ 九第87至88頁) │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14張│ │
│ │ │ │ │ (警卷九第88至92頁│ │
│ │ │ │ │ ) │ │
├───┼────┼────┼─────────┼──────────┼─────┤
│3 │106年6月│花蓮縣○│朝被害人住處丟擲冥│1.被告陳詩瑩於偵訊之│與附表一編│
│(即起│9日19時 │○鄉○○│紙或雞蛋或衛生紙多│ 自白(偵卷五第32頁│號40即起訴│
│訴書附│27分起至│村○○○│次 │ ) │書編號50部│
│表編號│106年6月│街000號 │ │2.告訴人胡祐甄於警詢│分相同。 │
│62) │10日01時│胡祐甄住│ │ 之證述(警卷九第 │ │
│ │59分止 │處 │ │ 23至25頁) │ │
│ │ │ │ │3.現場照片3張(警卷 │ │
│ │ │ │ │ 九第87至88頁) │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14張│ │
│ │ │ │ │ (警卷九第88至92頁│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