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7,重附民,1,2019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曾彩耀
法定代理人 曾之鴻
訴訟代理人 江玫蕙
林國泰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李佳怡律師
被 告 游俊輝

上列當事人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一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答辯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二之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游俊輝被訴傷害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22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501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93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均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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