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8,交附民,3,2019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張真郡
訴訟代理人 李明玉
李韋辰律師
被 告 林怡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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