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洪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洪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9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59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