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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宗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宗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宗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9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210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8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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