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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建和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建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和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三龍(主筆)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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