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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89年度附民上字第3號,聲請掃描全部卷證、製作電子卷證及拷貝法庭錄音光碟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經查:
(一)本院89年度附民上字第3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65號) 案件,業已確定,經本院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檔案室詢問結果,前開案件卷宗,已逾保存期限應已銷毀,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稽(本院卷第51頁),可知於客觀上已無從提供與聲請人該案卷閱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掃描該案全部卷證、製作電子卷證,礙難准許,應予以駁回。
(二)又前開案件未經開庭,亦未有法庭錄音紀錄,有數位錄音銷毀案件查詢、前開案件裁定及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稽,客觀上亦無從拷貝法庭錄音光碟,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拷貝法庭錄音光碟,亦難准許,應予以駁回。
至聲請意旨所載其他案號閱覽卷證之聲請,則由本院依相關分案規則另行分案處理,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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