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9,上訴,28,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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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建均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華恩


選任辯護人 張瑋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5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553號、106年度偵字第687、1434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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