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9,侵附民上,2,2021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侵附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 訴 人 楊○○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楊○○被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嗣經本院以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5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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