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9,聲,191,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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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德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德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

頃據法務部於109年7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476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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