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10,聲,43,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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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營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營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營宗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9年1月20日送監執行,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1月3日。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2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檢具之法務部矯正署110年2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年2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主筆)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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