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11,聲,7,202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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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博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執行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博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博政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1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顏維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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