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12,原金上訴,43,20240130,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43號
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松育


選任辯護人陳懿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839、2854、3087、30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與本案起訴事實中關於被告在將來商業銀行所申辦網路銀行帳戶具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部分移送本院併案審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參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裁定意旨),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15時30分在本院臺東庭第4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謝昀璉
法官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30日
書記官徐文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