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12,聲保,57,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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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亭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亭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楊亭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8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03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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