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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
原告江國禎
陳玉珍
被告吳松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且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43號判決有罪在案;又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謝昀璉
法官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9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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