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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
原告黃家慶
代理人邱一偉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潘紀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7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林慧英
法官 李水源
法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30日
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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