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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70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蔡明欣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蔡明欣(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6月,受刑人不服,向本院提出抗告,經本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再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抗字第331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從而,檢察官依上開確定裁定之內容而為指揮執行,自難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並非對檢察官之執行或其方法有何異議指摘,而係對上開確定裁定以循聲明異議程序再事爭執,受刑人實係請求撤銷臺東地院之確定裁定並重新審理,惟此並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從而,受刑人以不服本院確定裁定為由聲明異議,程序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如附件抗告狀所載。
三、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而受刑人科刑裁判確定後,檢察官本即應依裁判本旨指揮執行,是應併罰之數罪業經法院裁判定其應執行刑者,檢察官即應依裁判所定之應執行刑執行,縱該定應執行刑裁定有違誤、不當,亦僅得由受裁定之人依法向法院請求救濟,執行檢察官無從置喙,自不生執行指揮不當之問題,即無從依上開規定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此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有責罰不相當等例外情形,檢察官基於其為國家裁判執行機關之地位,應依聲請或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
之,經受刑人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仍然遭拒
時,得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之情形,顯然有別,不
可不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東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6月,受刑人不服,向本院提出抗告,經本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再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抗字第331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有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故檢察官係依臺東地院107年度聲字第8號確定裁定,核發執行指揮書(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238號),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依確定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指揮執行受刑人前揭刑期,其執行之指揮自無違法或不當,受刑人之聲明異議並無理由。
(二)何況,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受刑人聲明異議及抗告意旨,實係對上開確定裁定以循聲明異議程序再事爭執,受刑人實係請求撤銷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並重新審理,惟此並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
四、從而,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受刑人徒憑己意為由指摘原裁定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謝昀璉
法官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再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徐文彬
附表:同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7號及臺東地院107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之附表
編號 | 1 | 2 | 3 | 4 | 5 | |
罪名 | 竊盜 | 竊盜未遂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4月共9次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犯罪日期 | ⑴105.05.21(犯2次) ⑵105.05.22(犯5次) ⑶105.05.25 ⑷105.05.26 | 105年5月21日至同年月00日間 | 105.05.03 | 105.05.04 | 105.04.15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臺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13362號 | 臺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13362號 | 新北地檢 105年度毒偵字第3725號 | 新北地檢 105年度毒偵字第3725號 | 新北地檢 105年度毒偵字第3130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案號 | 105年度審易字第1980號 | 105年度審易字第1980號 | 105年度審訴字1204號 | 105年度審訴字第1204號 | 105年度審訴字第1201號 | |
判決日期 | 105.09.08 | 105.09.08 | 105.08.18 | 105.08.18 | 105.08.22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案號 | 105年度上易字第2004號 | 105年度上易字第2004號 | 105年度上訴字第2471號 | 105年度上訴字第2471號 | 105年度上訴字第2503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05.11.10 | 105.11.10 | 105.12.05(原裁定誤植為105.11.16) | 105.12.05 | 105.12.19 | |
備註 | 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475號 | 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475號 |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46號 |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45號 |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17號 | |
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北地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9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
編號 | 6 | 7 | 8 | 9 | 10 | |
罪名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竊盜 | 竊盜未遂 | 竊盜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7月共6次 | 有期徒刑8月共17次 | 有期徒刑6月共4次 | 有期徒刑4月共11次 | |
犯罪日期 | 105.05.27 | ⑴105.03.13 ⑵105.04.25(犯4次) ⑶105.05.01 | ⑴105.04.25(犯4次) ⑵105.04.28(犯3次) ⑶105.05.01(犯6次) ⑷105.05.08(犯2次) ⑸105.05.25(犯2次) | ⑴105.04.25(犯2次) ⑵105.05.01(犯2次) | ⑴105年5月18日至同年月00日間 ⑵105.05.21(犯3次) ⑶105.05.22 ⑷105年5月24日至同年月00日間 ⑸105.05.25(原裁定漏載) ⑹105年5月26日至同年月00日間 ⑺105.05.27(犯3次)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士林地檢 105年度毒偵字第1344號 | 士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51 12、6607、70 63、7553、82 90、8291、83 40、8341號 | 士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51 12、6607、70 63、7553、82 90、8291、83 40、8341號 | 士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51 12、6607、70 63、7553、82 90、8291、83 40、8341號 | 士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70 89、8629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案號 | 105年度審訴字第530號 | 105年度審易字第2054號 | 105年度審易字第2054號 | 105年度審易字第2054號 | 105年度易字第501號 | |
判決日期 | 105.09.22 | 105.10.31 | 105.10.31 | 105.10.31 | 105.10.11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士林地院 |
案號 | 105年度上訴字第2790號 | 105年度上易字第2567號 | 105年度上易字第2567號 | 105年度上易字第2567號 | 105年度易字第501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05.12.19 | 105.12.28 | 105.12.28 | 105.12.28 | 105.12.15 | |
備註 |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12號 |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44號 |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44號 |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45號 |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75號 | |
編號7-8所示之罪,經士林地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0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 經士林地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0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編號10-12 所示之罪,經士林地院105 年度易字第5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
編號 | 11 | 12 | 13 | 14 | 15 | |
罪名 | 竊盜 | 竊盜未遂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4月共5次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 ⑴105.05.13 ⑵105.05.19 ⑶105.05.22(犯2次) ⑷105.05.25 | 105年5月21日至同年月00日間 | 105年4月27日19時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 | 105.04.23 | 97.07.23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士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70 89、8629號 | 士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70 89、8629號 | 新北地檢 105年度毒偵字第8214號 | 新北地檢 105年度毒偵字第 3408、3409號 | 士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10 318、10978、13025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案號 | 105年度上易字第2399號 | 105年度上易字第2399號 | 105年度審訴字第1970號 | 105年度審訴字第1396號 | 105年度審易字第2790號 | |
判決日期 | 105.12.29 | 105.12.29 | 105.12.15 | 105.09.23 | 105.12.19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新北地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士林地院 |
案號 | 105年度上易字第2399號 | 105年度上易字第2399號 | 105年度審訴字第1970號 | 106年度上訴字第13號 | 105年度審易字第2790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05.12.29 | 105.12.29 | 106.01.16 | 106.02.18 | 106.03.20 | |
備註 |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74號 |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74號 |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524號 |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439號 |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294號 | |
編號10- 12所示之罪,經士林地院105年度易字第5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 編號15- 16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 |
編號 | 16 | 17 | 18 | 19 | 20 | |
罪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未遂 | 竊盜 | 竊盜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4月共8次 | 有期徒刑3月共10次 | 有期徒刑4月共19次 | |
犯罪日期 | 105.05.25 | 105.05.16 | ⑴105年3月24日至同年月00日間(犯7次) ⑵105.04.01 | ⑴105.04.06(犯2次) ⑵105 年4月8日至同年月0日間 ⑶105 年4月9日至同年月00日間(犯7次) | ⑴105.03.27 ⑵105 年4月5日至同年月0日間(犯2次) ⑶105 年4月8日至同年月00日間(犯15次) ⑷105.04.09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士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10 318、10978、13025號 | 士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10 318、10978、13025號 | 新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12 577、13112、 15197、16421號 | 新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12 577、13112、 15197、16421號 | 新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12 577、13112、 15197、16421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案號 | 105年度審易字第2790號 | 105年度審易字第2790號 | 105年度審簡字第1810號 | 105年度審簡字第1810號 | 105年度審簡字第1810號 | |
判決日期 | 105.12.19 | 105.12.19 | 105.12.19 | 105.12.19 | 105.12.19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案號 | 105年度審易字第2790號 | 105年度審易字第2790號 | 105年度審簡字第1810號 | 105年度審簡字第1810號 | 105年度審簡字第1810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06.03.20 | 106.03.20 | 106.03.28 | 106.03.28 | 106.03.28 | |
備註 |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294號 | 士林地檢 106年度執字第2295號 |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779號 |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779號 |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779號 | |
編號15- 16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 | 編號18- 21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 |
編號 | 21 | 22 | 23 | 24 | 25 | |
罪名 | 竊盜 | 竊盜未遂 | 竊盜未遂 | 竊盜未遂 | 竊盜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5月共8次 | 有期徒刑4月共2次 | 有期徒刑3月共3次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 | ⑴105年3月25日至同年月00日間(犯6次) ⑵105年3月15日至同年月00日間 ⑶105.03.19 | 105.05.01(犯2次) | 105.05.01(犯3次) | 105年4月29日至同年0月0日間 | 105.05.01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新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12 577、13112、 15197、16421號 |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3931號 |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3931號 |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3931號 |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3931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新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案號 | 105年度審簡字第1810號 | 106年度易字第20號 | 106年度易字第20號 | 106年度易字第20號 | 106年度易字第20號 | |
判決日期 | 105.12.19 | 106.03.20 | 106.03.20 | 106.03.20 | 106.03.20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新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案號 | 105年度審簡字第1810號 | 106年度易字第20號 | 106年度易字第20號 | 106年度易字第20號 | 106年度易字第20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06.03.28 | 106.04.24 | 106.04.24 | 106.04.24 | 106.04.24 | |
備註 |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779號 |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332號 |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332號 |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332號 |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332號 | |
編號18- 21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 | 編號22-25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編號 | 26 | 27 | 28 | 29 | 30 | |
罪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3月共2次 | 有期徒刑4月共5次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共5次 | |
犯罪日期 | ⑴96.05.25 ⑵97.03.12 | ⑴105年3月22日至同年月00日間 ⑵105 年5月1日至同年月0日間(犯3次) ⑶105.05.19 | 105.05.01 | 105.05.12 | 105.05.12(犯5次)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新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21 800、25251號 | 新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21 800、25251號 | 新北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21 800、25251號 | 臺東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23號 | 臺東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23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案號 | 106年度審簡字第854號 | 106年度審簡字第854號 | 106年度審簡字第854號 | 106年度簡字第48號 | 106年度簡字第48號 | |
判決日期 | 106.05.23 | 106.05.23 | 106.05.23 | 106.05.26 | 106.05.26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案號 | 106年度審簡字第854號 | 106年度審簡字第854號 | 106年度審簡字第854號 | 106年度簡字第48號 | 106年度簡字第48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06.06.16 | 106.06.16 | 106.06.16 | 106.06.26 | 106.06.26 | |
備註 |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568號 |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568號 |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568號 | 臺東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52號 | 臺東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52號 | |
編號26- 28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編號29- 31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編號 | 31 | 32 | |
罪名 | 竊盜未遂 | 竊盜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 | 105.05.12 | 105.05.09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臺東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23號 |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3992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東地院 | 新北地院 |
案號 | 106年度簡字第48號 | 106年度審簡字第853號 | |
判決日期 | 106.05.26 | 106.05.23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東地院 | 新北地院 |
案號 | 106年度簡字第48號 | 106年度審簡字第853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06.06.26 | 106.08.21 | |
備註 | 臺東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52號 |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627號 | |
編號29- 31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執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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