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12,聲,15,202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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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雄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550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 判 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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