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12,聲保,61,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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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淑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淑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淑銀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而於民國108年9月3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9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9186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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