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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籃羚甄
選任辯護人李佳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籃羚甄(下稱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前於113年7月11日因思覺失調症至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急性病房住院治療,因精神症狀明顯,抗拒住院,嗣於同年月19日申請通過強制住院治療,經治療後症狀改善,於同年8月8日始出院,有診斷證明書可證,足見被告於113年7月16日審判期日未到庭,係有正當理由而有再行審判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謝昀璉
法官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3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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