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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黃有泉
被 上訴 人 林秀怡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刑事被告林秀怡所涉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後,本院業於民國113年8月29日駁回檢察官之上訴(亦即維持原審之無罪判決),參照前開說明,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
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聲明(本院卷第5頁),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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