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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侵上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BR000-A112036A
選任辯護人張照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BR000-A112036A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案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㈠、被告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7款加重強制性交罪,除據被告於偵查、原審審理時供認在卷外,並有卷附證據補強印證。
㈡、有相當理由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
1、被告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7款加重強制性交罪,為最輕本
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
4月,基於趨利避害,不甘受罰人性,有相當理由足認為被
告有逃亡之虞。
2、被告係經拘提到案(偵卷遮隱部分),且前有協尋、通緝紀錄(本院卷第41頁、第42頁),加上其涉犯本案為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
3、被告於偵查、原審審理時供認犯行,於本院訊問翻轉變遷,
辯稱:未違反被害人意願云云(本院卷第49頁、第114 頁),從其應訴及先前逃避訴訟追訴態度來看,有相當理由
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
二、本案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
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所犯為妨害性自主罪質,加上被告先前逃避訴訟追訴態度,為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應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性。
三、爰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碧玲
法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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