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13,聲,17,2024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許琮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琮崙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琮崙(下稱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法理上,亦應同受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所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有附表所示各罪刑事判決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請求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暨聲請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書、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存卷可參(執聲卷第2-3頁),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1月,及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交通過失傷害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罪之犯罪態樣、所生之損害或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犯後態度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及考量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時,就本件定刑之意見陳述:家境不好,要撫養4名子女,妻子有精神疾病等語(執聲卷第2頁背面)等情狀,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又受刑人就本案各罪之定應執行刑事項,已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並為意見之陳述,詳如上述,本院認無再詢問受刑人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李水源
法官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徐文彬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交通過失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8月(2次)
犯罪日期
110/11/28
110/11/08
110/11/0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東地檢111年度調偵字第148號
臺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4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東地院
花蓮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3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
判決日期
112/01/18
112/07/3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東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9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1/18
112/11/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0號
臺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46號
待執行
曾定應執行刑2年11月
待執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