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13,金上訴,26,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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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祥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812、5829、5834、5952、6228、6375、6681、7006、7015、7106號;
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7202、7203、7350、7546、7547、7648、7765、8066、7916號、112年度偵字第349、736、737、1755、1268、1424、3507、3508、4354、4421、5756、789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991號、112年度偵字第51175、374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文祥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林文祥依其社會生活經驗與智識程度,知悉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極易遭他人利用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作為詐騙不特定民眾將款項匯入之用,再將犯罪所得提領或轉出,製造金流斷點,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及所在,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24日22時33分至同年月25日9時27分間某時許,在桃園市坑口捷運站外,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A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B帳戶)、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彰銀帳戶,與本案中信A、B帳戶合稱本案3帳戶)之存摺、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相對人為未滿18歲之人),容任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本案3帳戶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

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本案3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匯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所匯款項旋遭轉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之來源及去向。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林文祥對於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表示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331頁),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查無事證足認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文祥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349頁),並有如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可佐,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本件被告提供本案3帳戶予詐欺成員作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工具,主觀上已預見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罪之可能性,仍任意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容任本案3帳戶可能遭詐欺成員作為詐騙他人使用之工具,形成資金追查斷點之風險發生,亦不違其本意,其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無訛。

綜上所述,被告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一)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與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

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提供本案3帳戶予詐欺成員,使詐欺成員用以實施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施以助力,應論以幫助犯。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202、7203、7350、7546、7648、7765、8066、7916、7547號、112年度偵字第349、736、737、1755、1268、1424、3507、3508、4354、4421、5756、789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8991號、112年度偵字第51175、37454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罪數、刑之減輕事由:1.被告以一交付本案3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成員分別向附表所示之人詐欺取財既遂,並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數幫助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2.被告基於幫助犯意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3.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同條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以修正前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即偵查「或」審判中有自白,即得依本條項減輕其刑)。

査被告於本院113年6月11日審理時自白犯行(本院卷第349頁),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爰依修正前該條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三、撤銷改判及上訴有無理由之說明:

(一)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有如附表編號47所示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犯行,此部分雖未經起訴,然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合。

檢察官上訴指摘及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無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素行尚可。

2.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然同時一次交付本案3個帳戶予詐騙成員,供詐騙成員作為行騙及洗錢工具,犯罪手段之強度,顯與提供1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有別。

3.被害人數多達47人、被害人遭詐騙及洗錢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2千多萬元,犯罪所生損害非輕。

4.自陳未婚,無子女、需扶養母親,從事臨時工,月收入約2萬6千元,自述為辦理小額貸款而犯本案之犯罪動機(見原審卷二第46頁)。

5.於偵查及原審均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

被告資力非佳,但亦未積極與被害人洽談和解及提出賠償方案,努力修復損害或取得被害人諒解,整體而言犯罪後態度尚難評價為良好。

6.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等生活狀況。

7.是綜合本件犯情因子及一般情狀因子,檢察官、被告、被害人對量刑之意見(本院卷第349-35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本案3帳戶已經被告交付詐欺成員使用,被告對於附表被害人匯入本案3帳戶內之款項無實際管領權限,且被害人之受騙款項匯入後,隨即遭轉出或提領,又無證據證明被告為實際提款之人,卷內亦無被告有獲取任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事證,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二)本案3帳戶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但未扣案,且業經通報警示,無法再供詐欺款項匯入,欠缺沒收之重要性,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廷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李鵬程、郭怡君、楊挺宏、蔡勝浩、李允煉、郝中興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君如提起上訴,檢察官聶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珮綾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證據資料 1 廖美珍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廖美珍佯稱:可以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云云,致廖美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6日 10時53分許 (起訴書誤載10時10分,依右揭帳戶交易明細更正之〈警卷一第45頁〉) 200萬元 本案中信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美珍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一第1-4頁) 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匯款單據(警卷一第9-15頁) 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一第17-22、29頁) ⒋本案中信A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一第43-52頁) 111年5月31日 10時2分許 (起訴書誤載9時50分,依右揭帳戶交易明細更正之〈警卷一第47頁〉) 100萬元 本案中信A帳戶 2 王世宗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王世宗佯稱:可儲值至指定帳戶購買虛擬貨幣投資云云,致王世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5日 10時14分許 120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世宗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第3-7頁) ⒉國內匯款申請書、手機頁面截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警卷二第41、43、47-58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二第25-34頁) ⒋本案彰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二第11-23頁) 111年6月1日 9時50分許 100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3 徐俊明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111年4月25日起,透過簡訊、通訊軟體向徐俊明佯稱:可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云云,致徐俊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0日 9時32分許 (起訴書誤載22分,依右揭帳戶交易明細更正之〈偵5834卷第22頁〉) 23萬元 本案中信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俊明於警詢之證述(偵5834卷第9-10頁) 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5834卷第15、27-32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834卷第13-14頁) ⒋本案中信A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5834卷第19-26頁) 4 楊群賢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111年3月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與楊群賢聯繫,向楊群賢佯稱:可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云云,致楊群賢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6日 12時32分許 (起訴書漏載時間,依右揭帳戶交易明細補充之〈警卷三卷第57頁〉) 50萬6,000元 本案中信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群賢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三第35-37頁) ⒉匯出匯款憑證(警卷三第51頁) ⒊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三第39-40、45、105-107頁) ⒋本案中信A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三第55-64頁) 5 俞俐安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111年5月12日9時30分許,透過網路與俞俐安聯繫,向俞俐安佯稱:可匯款至指定帳戶購買虛擬貨幣云云,致俞俐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7日 10時2分許 (起訴書誤載9時44分許,依右揭帳戶交易明細更正之〈警卷四第31頁〉) 15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俞俐安於警詢之證述(警卷四第73-75頁) ⒉交易明細截圖(警卷四第119頁) ⒊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四第79-81、87-89、103頁) ⒋本案彰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四第15-71頁) 6 張瑞琴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不實廣告,張瑞琴於111年5月20日上網瀏覽並以通訊軟體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即透過通訊軟體向張瑞琴佯稱:可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云云,致張瑞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0日 11時12分許 37萬6,000元 本案中信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瑞琴於警詢之證述(偵6375卷第11-13頁) ⒉匯款回條聯、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6375卷第49、53-61頁) 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375卷第25-29、37-39頁) ⒋本案中信A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375卷第17-24頁) 7 廖玉秀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透過通訊軟體向廖玉秀佯稱:可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云云,致廖玉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1日 14時59分許 2萬元 本案中信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玉秀於警詢之證述(偵6681卷第9-12頁) ⒉交易明細(偵6681卷第15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681卷第17、19頁) ⒋本案中信A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681卷第23-32頁) 8 張耀升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張耀升佯稱:可儲值至指定帳戶購買虛擬貨幣投資云云,致張耀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5日 9時39分許 5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耀升○於警詢之證述(警卷六第3-4頁) 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警卷六第45-56、59-61頁) ⒊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六第21-33頁) ⒋本案彰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六第7-20頁) 111年5月27日 10時42分許 5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111年5月30日 10時11分許 5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9 陳義勛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不實訊息,陳義勛於111年4月初上網瀏覽並以通訊軟體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即透過通訊軟體向陳義勛佯稱:可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云云,致陳義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0日 9時58分許 3萬元 本案中信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義勛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七第5-7頁) ⒉交易明細(警卷七第17頁) 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七第9-14、19-20頁) ⒋本案中信A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七第21-33頁) 111年6月1日 10時10分許 3萬元 本案中信A帳戶 10 連玉蘭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起,透過通訊軟體與連玉蘭聯繫,向連玉蘭佯稱:可儲值至指定帳戶購買虛擬貨幣投資;
操作失誤,需賠償損失云云,致連玉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1日 13時45分許 30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連玉蘭於警詢之證述(警卷八第5-9頁) 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警卷八第15、27-49頁) 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八第50-52頁) ⒋本案彰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八第19-26頁) 11 李志仁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起,透過通訊軟體與李志仁聯繫,向李志仁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匯款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志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0日 13時4分許 5萬元 本案中信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志仁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九第3-9頁) ⒉存摺內頁、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警卷九第21、35-39頁) ⒊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九第41-42、45-47頁) ⒋本案中信A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九第49-56頁) 12 蔡志乾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9時54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蔡志乾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匯款投資獲利云云,致蔡志乾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0日 13時2分許 29萬1,000元 本案中信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志乾於警詢之證述(警卷十第3-8頁) 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匯款申請書(警卷十第9-29、31、35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十第53-54頁) ⒋本案中信A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十第45-52頁) 111年5月31日 10時28分許 5萬元 本案中信A帳戶 13 王明波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起,透過通訊軟體向王明波佯稱:可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獲利云云,致王明波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日 10時48分許 (併辦意旨書漏載時間,依右揭帳戶交易明細補充之〈警卷十一第34頁〉) 90萬元 本案中信A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王明波於警詢之證述(警卷十一第5-6頁) ⒉匯款申請書回條聯(警卷十一第23頁) ⒊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十一第7-9、19頁) ⒋本案中信A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十一第29-38頁) 14 李依純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111年5月18日起,透過簡訊、通訊軟體與李伊純聯繫,向李依純佯稱:可至投資網站,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獲利云云,致李依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0日 10時54分許 3萬1,000元 本案中信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依純於警詢之證述(警卷十二第3-4頁) ⒉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警卷十二第5-19頁) ⒊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十二第21-22、25、27頁) ⒋本案中信A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十二第29-38頁) 15 羅世龍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不實訊息,羅世龍於111年5月14日前某時許,上網瀏覽並以通訊軟體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即透過通訊軟體向羅世龍佯稱:可匯款至指定帳戶購買虛擬貨幣投資云云,致羅世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0日 9時35分許 5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世龍於警詢之證述(警卷十三第5-7頁) ⒉手機畫面截圖、交易明細截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警卷十三第85-92頁) ⒊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十三第13-14、23-25、43-47頁) ⒋本案彰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十三第97-102頁) 16 蔡淑美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與蔡淑美聯繫,向蔡淑美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匯款投資獲利云云,致蔡淑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5日 9時48分許 10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淑美於警詢之證述(警卷十四第3-10頁) ⒉匯出匯款憑證、轉帳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警卷十四第41、46、57-69頁) ⒊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十四第11-12、19-20頁) ⒋本案彰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十四第75-84頁) 111年5月27日 11時47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10時33分,依右揭帳戶交易明細更正之〈警卷十四第82頁〉) 100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111年5月30日 11時28分許 15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17 藍莉華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與藍莉華聯繫,向藍莉華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匯款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Q○○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5日 9時46分許 35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藍莉華於警詢之證述(警卷十五第195-197頁) ⒉存款憑條、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頁面截圖(警卷十五第211、213、225-257頁) ⒊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警卷十五第265-266、283-289、第325、327頁) ⒋本案彰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十五第39-55頁) 111年5月31日 11時9分許 70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18 洪秀惠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起,透過通訊軟體與洪秀惠聯繫,向洪秀惠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匯款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洪秀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6日 10時11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9時56分,依右揭帳戶交易明細更正之〈警卷十五第49頁〉) 100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秀惠於警詢之證述(警卷十五第331-339頁) ⒉匯款申請書、手機頁面截圖(警卷十五第349、373-377頁) 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十五第385-391、411-417頁) ⒋本案彰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十五第37-55頁) 19 徐莉玲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起,透過通訊軟體與徐莉玲聯繫,向徐莉玲佯稱:可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獲利云云,致徐莉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7日 11時33分許 (併辦意旨書漏載時間,依右揭帳戶交易明細補充之〈警卷十五第51頁〉) 25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莉玲於警詢之證述(警卷十五第463-467頁) ⒉存款憑條、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警卷十五第475、481-487頁) 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十五第501-508、517-519、577-581頁) ⒋本案彰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十五第37-55頁) 20 郭玉雲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與郭玉雲聯繫,向郭玉雲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匯款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郭玉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5日 9時30分許 5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玉雲於警詢之證述(警卷十五第617-620頁) ⒉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警卷十五第629、633、636、651-677頁) ⒊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十五第683-691、743-745頁) ⒋本案彰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十五第37-55頁) 111年5月25日 9時32分許 5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111年5月30日 10時48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10時25分許,依右揭帳戶交易明細更正之〈警卷十五第53頁〉) 20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21 劉月秀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中旬,透過簡訊向劉月秀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匯款投資獲利云云,致劉月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日 10時29分許 15萬元 本案中信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月秀於警詢之證述(警卷十六第25-27頁) ⒉存提款交易憑證(警卷十六第62頁) 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十六第29-32、51頁) ⒋本案中信A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十六第5-14頁) 22 藍淑芬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中起,透過通訊軟體與藍淑芬聯繫,向藍淑芬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匯款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藍淑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7日 11時18分許 10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藍淑芬於警詢之證述(警卷十七第31-32頁) 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警卷十七第41-43、46頁) ⒊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十七第33-34、37-38、58-65、69頁) ⒋本案彰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十七第11-24頁) 23 王淑珠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中起,透過通訊軟體與王淑珠聯繫,向王淑珠佯稱:可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王淑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0日 10時49分許 30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淑珠於警詢之證述(警卷十八第29-31頁) ⒉花蓮一信跨行匯款回單、手機頁面截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警卷十八第54、57-58、60、61-77頁) ⒊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十八第32-33頁、第40頁至第41頁) ⒋本案彰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十八第9-22頁) 24 李佩容(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與李佩容聯繫,向李佩容佯稱:可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獲利云云,致李佩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日 15時18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12時22分許,依右揭帳戶交易明細更正之〈警卷二十二第53頁〉) 15萬9,780元 本案中信B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佩容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十二第9-14頁) 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合作金庫匯款申請書、手機頁面截圖(警卷二十二第31-32、34-39頁) ⒊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二十二第5-7、25-26、29頁) ⒋本案中信B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二十二第49-56頁) 25 李思菁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與李思菁聯繫,向李思菁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匯款投資獲利云云,致李思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日 9時57分許 5萬元 本案中信B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思菁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十第5-10頁) ⒉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警卷二十第17、23-45頁) ⒊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二十第11-12、15頁) ⒋本案中信B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二十第47-55頁) 111年6月1日 10時2分許 3萬2,000元 本案中信B帳戶 26 賴怡婷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起,透過通訊軟體與賴怡婷聯繫,向賴怡婷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匯款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賴怡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5日 11時10分許 10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怡婷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十一第11-13頁) ⒉存摺內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國內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警卷二十一第37、38、43-56頁) ⒊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二十一第15-19、23、27、29頁) ⒋本案彰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二十一第93-106頁) 111年5月27日 12時34分許 3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111年5月27日 13時21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12時44分許,依右揭帳戶交易明細更正之〈警卷二十一第102頁〉) 12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27 楊卉菁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與楊卉菁聯繫,向楊卉菁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匯款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楊卉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5日 9時33分許 5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卉菁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十一第57-60頁) 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警卷二十一第67-91頁) ⒊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二十一第61-66頁) ⒋本案彰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二十一第93-106頁) 111年5月25日 9時35分許 5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111年5月26日 10時13分許 3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111年5月26日 10時15分許 2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111年5月27日 10時許 2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111年5月27日 10時2分許 2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111年5月27日 10時3分許 1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28 賴清誥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不實訊息,賴清誥於000年0月間上網瀏覽並以通訊軟體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即透過通訊軟體向賴清誥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匯款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賴清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0日 15時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14時51分,依右揭帳戶交易明細更正之〈警卷十九第61頁〉) 10萬元 本案中信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清誥於警詢之證述(警卷十九第35-39頁) ⒉銀行對帳單、匯出匯款憑證、手機頁面截圖(警卷十九第41-51頁) 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十九第7-9、13-15、23、31、55頁) ⒋本案中信A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十九第57-63頁) 29 鍾文坤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5日12時15分前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與鍾文坤聯繫,向鍾文坤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匯款投資獲利云云,致鍾文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5日 12時15分許 3萬元 本案中信B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鍾文坤於警詢之證述(偵48991卷第39-41頁) ⒉存摺內頁、手機頁面截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48991卷第121、129-151頁) ⒊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8991卷第101-105、113、153-155頁) ⒋本案中信B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8991卷第69-73頁) 111年5月25日 12時16分許 3萬元 本案中信B帳戶 30 謝鎰城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某日起,透過簡訊、通訊軟體與謝鎰城聯繫,向謝鎰城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匯款投資原油獲利云云,致謝鎰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5日 13時5分許 30萬元 本案中信B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鎰城於警詢之證述(偵48991卷第43-49頁) ⒉國內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48991卷第165、167頁) ⒊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8991卷第161-163、169-171頁) ⒋本案中信B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8991卷第69-73頁) 31 黃伊瑩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中起,透過通訊軟體與黃伊瑩聯繫,向黃伊瑩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匯款投資外幣獲云云,致黃伊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6日 11時7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晚間11時7分,依右揭帳戶交易明細更正之〈偵48991卷第92頁〉) 5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伊瑩於警詢之證述(偵48991卷第51-53頁) ⒉存款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48991卷第183-187頁) ⒊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8991卷第177-181、189-191頁) ⒋本案彰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8991卷第87-96頁) 32 李義祥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8日15時39分前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與李義祥聯繫,向李義祥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匯款投資獲利云云,致李義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8日 15時39分許 5萬元 本案中信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義祥於警詢之證述(偵48991卷第55-59頁) 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48991卷第235-245頁) ⒊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8991卷第197-201、219、247-249頁) ⒋本案中信A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8991卷第75-84頁) 111年5月28日 15時41分許 5萬元 本案中信A帳戶 33 賴駿熒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日12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與賴俊熒聯繫,向賴駿熒佯稱:可操作投資平台,匯款投資原油獲利云云,致賴駿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0日 9時19分許 3萬5,728元 本案中信B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駿熒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十三第9-13頁) ⒉匯款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頁面截圖(警卷二十三第35、37-51頁) 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二十三第23-34頁) ⒋本案中信B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二十三第17-19頁) 34 林幸君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起,透過通訊軟體與林幸君聯繫,向林幸君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匯款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林幸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6日 9時54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9時41分許,依右揭帳戶交易明細更正之〈警卷二十四第30頁〉) 55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幸君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十四第3-5頁) ⒉匯款申請書回條、手機頁面截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警卷二十四第77、83頁) ⒊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二十四第43-44、55-56、69-70、85-87頁) ⒋本案彰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二十四第21-33頁) 35 黃國和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不實訊息,黃國和於111年5月中旬上網瀏覽並以通訊軟體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即透過通訊軟體向黃國和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匯款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國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8日 16時21分許 3萬元 本案中信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國和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十五第29-33頁) ⒉交易明細、手機頁面截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警卷二十五第93-95、121-123頁) ⒊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二十五第35-36、53-54、63頁) ⒋本案中信A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二十五第5-14頁) 111年5月29日 16時28分許 3萬元 本案中信A帳戶 36 董麗娟(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起,透過通訊軟體與董麗娟聯繫,向董麗娟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匯款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董麗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7日 12時46分許 3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董麗娟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十六第15頁) ⒉交易明細(警卷二十六第28頁) ⒊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二十六第17-20、24-26、30頁) ⒋本案彰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二十六第3-9頁) 37 林恒雪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不實廣告,林恒雪於111年5月10日上網瀏覽並以通訊軟體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即透過通訊軟體向林恒雪佯稱:可匯款至指定帳戶購買虛擬貨幣云云,致林恒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5日 9時27分許 10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恒雪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十七第13-15頁) ⒉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警卷二十七第23-44頁) ⒊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二十七第45-53頁) ⒋本案彰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二十七第79-92頁) 38 陳伯熔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伯熔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匯款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伯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日 15時50分許 10萬元 本案中信B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伯熔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十八第55-58頁) ⒉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二十八第59-60、71、81-83、93頁) 3.本案中信A帳戶、B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二十八第13-36頁) 111年6月1日 15時51分許 10萬元 本案中信B帳戶 111年6月1日 14時38分許 50萬元 本案中信A帳戶 39 黃維傑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不實廣告,黃維傑於111年4月6日12時37分上網瀏覽並以通訊軟體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即透過通訊軟體向黃維傑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儲值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維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0日 14時4分許 5萬元 本案中信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維傑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十八第97-101頁) ⒉國內匯款申請書、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警卷二十八第115、117、119-123頁) ⒊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二十八第103、109、127-129頁) ⒋本案中信A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二十八第23-36頁) 111年5月30日 14時5分許 5萬元 本案中信A帳戶 111年5月31日 12時28分許 15萬元 本案中信A帳戶 111年5月31日 15時34分許 5萬元 本案中信A帳戶 111年5月31日 15時35分許 3萬元 本案中信A帳戶 111年5月31日 19時34分許 2萬元 本案中信A帳戶 111年5月31日 19時35分許 10萬元 本案中信A帳戶 40 羅俊孝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0日13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與羅俊孝聯繫,向羅俊孝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匯款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羅俊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1日 10時23分許 4,500元 本案中信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俊孝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十八第133-137頁) ⒉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二十八第139-141、167-169、177-179頁) 3.本案中信A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二十八第23-36頁) 41 蕭肇英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與蕭肇英聯繫,向蕭肇英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匯款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蕭肇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0日 14時35分許 22萬元 本案中信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蕭肇英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十八第183-187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二十八第213-217頁) 3.本案中信A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二十八第23-36頁) 42 鄭孝義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與鄭孝義聯繫,向鄭孝義佯稱:可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鄭孝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6日 11時37分許 30萬元 本案中信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孝義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十八第221-226頁) ⒉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二十八第227-228、249-250、255-257頁) ⒊本案中信A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二十八第23-36頁) 111年5月31日 11時40分許 36萬元 本案中信A帳戶 43 馮肇基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2日11時21分起,透過通訊軟體與馮肇基聯繫,向馮肇基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匯款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馮肇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0日 9時46分許 10萬元 本案中信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馮肇基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十八第263-267頁) ⒉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二十八第269-271、291-293、327頁) ⒊本案中信A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二十八第23-36頁) 44 吳進祥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與吳進祥聯繫,向吳進祥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匯款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進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0日 11時35分許 3萬元 本案中信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進祥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十八第331-334頁) ⒉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二十八第335-337、389、399-401頁) 3.本案中信A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二十八第23-36頁) 45 陳宥蓁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不實投資社團之訊息,陳宥蓁於111年4月28日上網瀏覽後加入該社團,詐欺集團成員即透過通訊軟體向陳宥蓁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匯款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宥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日 12時44分許 6萬3,000元 本案中信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宥蓁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十八第407-408頁) ⒉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二十八第409-410、441-443、483-485頁) ⒊本案中信A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二十八第23-36頁) 46 袁拯亞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不實投資群組之訊息,袁拯亞於111年3月17日上網瀏覽後加入該群組,詐欺集團成員即透過通訊軟體向袁拯亞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匯款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袁拯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0日 13時54分許 59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拯亞於警詢之證述(偵51175卷第21-27頁) ⒉存摺內頁、國內匯款申請書、手機頁面截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51175卷第33、35、36-39、47-50頁) ⒊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鍵紀錄表(偵51175卷第51-52、55-56、69-71頁) ⒋本案彰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51175卷第79-92頁) 47 楊素雲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某日起,透過簡訊、通訊軟體與楊素雲聯繫,向楊素雲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匯款投資原油獲利云云,致楊素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6日 9時4分許 150萬元 本案中信B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素雲於警詢之證述(偵37454卷第45-47頁) ⒉本案中信B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7454卷第49-53頁) 111年5月26日 9時14分許 150萬元 111年5月27日 10時22分許 150萬元 111年5月27日 10時24分許 140萬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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