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號
原告鄭曉琦住○○市○○區○○○路000號2樓
被告蘇心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顏維助
法官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6日
書記官徐珮綾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