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96,上更(二),95,20090924,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更(二)字第95 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俊立
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隆
指定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40號、89年度訴字第319號、90年度訴字第271號中華民國91年8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958號、第1991號,89年度偵字第1598號、第1616號、第1617號、第1620號、第1672號、第1921號、第1922號、第1923號、第1951號、第2036號、第2107號、第2160號、第2277號、第2353號、第2354號、第2355號;
追加起訴案號:89年度偵字第1539號、第2107號,90年度偵字第474號、第831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2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0月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林德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