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98,聲,160,2009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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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94年11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9月2日以法矯字第098003526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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