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98,聲,178,200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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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5樓之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執行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罪,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15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經於95年1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9 月25日法矯字第0980038972號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林慶煙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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