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98,上易,122,2009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件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 志 揚
法 官 劉 雪 惠
法 官 林 慶 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 明 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