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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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