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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保護管束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98年9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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