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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 訴 人 蕙鴻藝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上訴人之清.
被上訴人 甲○○
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當事人間因背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背信一案,業經原審以97年度易字第37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並經本院於99年3月12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3號駁回檢察官之上訴確定在案。
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155萬5千元之本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慶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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