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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林欽雄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法扶)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沈純幸即宸漢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高逸軒律師
被上訴人即 興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視同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梁昌枝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王泰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附表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連玫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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