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HLHV,103,重上,12,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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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吳思華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律師
被上訴人 施勝郎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就上訴人係請求回復原狀或建物減少之價額、是否有禁止受害人獲利原則之適用、惡意占有人或故意侵權行為人所負賠償責任範圍、建物於損害前後及鑑定修復後增益之價值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9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黃玉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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