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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律師
許建德
被上訴人 陳文信
訴訟代理人 陳琬雅
陳信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04年11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延展宣判期日為104年12月31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張宏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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