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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24號
上 訴 人 魏東敏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被 上訴 人 許威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被上訴人主張締約之對象松成葬儀社究為合夥或獨資商號一節尚欠明瞭,有待調查,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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