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HLHV,105,上,64,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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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翁立華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
被上訴人 翁立山
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7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臺東庭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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