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HLHV,105,原重上,3,2018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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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重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花蓮縣壽豐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懷文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複代理人 林其鴻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鄒裕元
被 上訴 人 高秀英
宋世傑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邱劭璞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 人 杜菊惠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管理耕作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張宏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蔣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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