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黃淑貞
黃麒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被上訴人 黃盛衡
法定代理人 蘇黃秋妹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林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4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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