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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張志平
被上訴人 孫漢章
訴訟代理人 羅文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09年8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因事證繁雜之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為109年8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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