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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施霽秦(即施𤨄珍)
相 對 人 陳梅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3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向法扶會花蓮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准許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民國107年5月17日函附相關書證可稽(本院卷第28頁至第62頁)。
依卷附資料,聲請人上訴有無理由,尚待本院調查認定,並非顯無理由。
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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