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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陸軍第二地區支援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劉政谷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陳俊昇等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陸軍第二地區支援指揮部提起上訴後,擴張請求金額,核其訴訟標的(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34,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768元,除已繳第二審111,687元外,其餘81,081元,未據繳納。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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