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蕭雪玉
被 上 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謝忠峻
被 上 訴人 翔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育才
被 上 訴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保險字第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而上訴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裁定駁回,茲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如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鈺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