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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張美慧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田廷兆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
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091元,應徵裁判費7,605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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